21 下列何種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
(A)出生登記
(B)認領登記
(C)收養登記
(D)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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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4), B(50), C(57), D(16), E(0) #145095

詳解 (共 4 筆)

#1211892

戶籍法 第四十八條之二(經催告仍不申請,戶政事務所應逕為戶籍登記之項目)

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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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31

戶籍法第48條第第3項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但由
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之廢止戶
籍登記,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戶籍法第48條第4項

有下列應為戶籍登記情形之一,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
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遷徙登記。
七、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八、經法院裁判確定之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非由檢察官聲請之
    死亡宣告或其他非姓名變更之變更登記。
九、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之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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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893

戶籍法  第四十八條之一(免經催告,戶政事務所可逕為戶籍登記之項目)

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一、死亡宣告登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

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

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

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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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7740
戶籍法 第 48 條出生、監護、輔助、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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