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者為行政處分之附款?
(A)甲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新臺幣 8,000 元津貼,經核准發給新臺幣 5,000 元
(B)乙報考普通駕駛執照,經核發之駕駛執照有效期間至年滿 75 歲止
(C)丙申請核發營業許可,經核發之營業許可加註「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業務」之文字
(D)外國人丁申請臨時入國許可,發給之臨時停留許可載明停留期間為 3 個月
統計: A(17), B(99), C(583), D(391), E(0) #4026742
詳解 (共 7 筆)
答案是 (D) 外國人丁申請臨時入國許可,發給之臨時停留許可載明停留期間為 3 個月。
解析如下:
行政處分之「附款」(如期限、條件、負擔、保留廢止權等),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處分之主內容外,另加之規制或限制。附款的核心要件在於:該限制係由行政機關依裁量自主加諸者,而非直接來自法律之強制規定或僅為法律規定之告知。
選項 (A) 甲申請 8,000 元僅准許 5,000 元,屬於部分否准(一部駁回),核准的 5,000 元為行政處分之「主內容」,非附款。
選項 (B) 駕照效期至 75 歲,屬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法規所直接規定的法定限制(法定效期),僅係法規之公告或重申,非行政機關裁量附加之附款。
選項 (C) 加註「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業務」,屬於重申《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等法令既有之禁止規定,性質上僅為法律規定之單純提醒或提示(法定限制),非行政機關自行附加之附款。
選項 (D) 發給臨時停留許可並指定停留期間為 3 個月,係行政機關就該具體案件於法定範圍內,依裁量決定其權利存續之期限,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之「期限」(附款的一種)。
珍奶故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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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處分】(飲料本體):店長發給你一杯「珍珠奶茶」(政府核准你的申請/給你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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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款】(額外客製化加料):你在買珍奶時,店長另外幫你加了料(例如:多加布丁、限制半糖去冰、規定半小時內要喝完)。
? 用珍奶解剖 4 個選項
(A) 申請 8,000 元給 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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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奶比喻:你給店長 80 元想買大杯珍奶,店長收了錢後跟你說:「大杯賣光了,我只能賣你 50 元的中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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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是附款?:這只是飲料本身變小杯了(一部核准、一部駁回),店長完全沒有在飲料裡面「額外加料/加條件」!
(B) 駕照效期至年滿 75 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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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奶比喻:店長交給你珍奶時說:「全台灣所有的珍珠奶茶,配方本來就含有牛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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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是附款?:這是政府點單機(法律/法規命令)裡面本來就設定好的全台統一標準,不是店長個人今天突發奇想幫你「客製化加料」的!
(C) 加註「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業務」(大魔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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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奶比喻:店長交給你珍奶時,特別在杯貼上記筆記寫著:「請用嘴巴喝,不要拿來洗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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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是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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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奶本來就是拿來喝的,不能拿來洗臉」——這不是廢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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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來就規定「公司不能做登記以外的業務」。店長印這句話,只是廢話重申/溫馨提醒(法定義務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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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沒有在珍奶裡面「額外加入新的條件或料」,所以它不是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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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發給臨時停留許可,載明停留期間為 3 個月(正確答案選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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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奶比喻:店長交給你珍奶時,特別貼了一張限時貼紙告誡你:「這杯珍奶我加了特殊保鮮料,你必須在『 3 個小時內』喝完,時間到了就會壞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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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這才是附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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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長給了你珍奶(許可入國),但發揮自己的裁量權,額外幫你綁定了一個「只能喝 3 小時(停留 3 個月)」的時間枷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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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店長自己決定、額外掛上去限制時間的作法,就是最典型的「期限附款(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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