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締結隸屬關係雙務行政契約之主體?
(A)環境部與經濟部
(B)內政部與建設公司
(C)國立大學與公費生
(D)臺北市政府與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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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6), B(91), C(56), D(159), E(0) #4026746
統計: A(886), B(91), C(56), D(159), E(0) #4026746
詳解 (共 5 筆)
#7615335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規定,「隸屬關係之雙務行政契約」是指行政機關與人民之間,原本行政機關具有高權的上下隸屬地位,但行政機關選擇不以「行政處分」單方下命,而是改以「行政契約」來代替行政處分,並約定雙方互相負有給付義務(雙務契約)。
其最核心的要件為:契約的一方必須是「行政機關」,另一方必須是「人民(包括自然人、私法人或私人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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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非主體):「環境部」與「經濟部」兩者皆為行政機關。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間所締結的行政契約,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對等關係」的行政契約(例如跨部會的合作協議),彼此之間並沒有誰隸屬於誰的高權關係,因此不可能是「隸屬關係」行政契約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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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皆為正確的主體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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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內政部與建設公司:內政部(行政機關)與建設公司(私法人/人民),可因都市更新或公共工程締結隸屬關係雙務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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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國立大學與公費生:國立大學(此處視為行使高權的行政主體)與公費學生(自然人/人民)締結契約,約定提供公費與服務義務,屬於典型的隸屬關係雙務行政契約(參照釋字第 533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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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臺北市政府與人民:地方主管機關(行政機關)與市民(自然人/人民)之間因行政目的締結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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