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何者非行政程序之當事人?
(A)向行政機關申請補辦身分證之甲
(B)遭行政機關處罰鍰之乙公司
(C)向行政機關提出鄰人製造噪音之丙檢舉人
(D)行政機關向大眾發布新聞說明丁廠商製造之產品符合國家安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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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0), C(132), D(376), E(0) #4026756
統計: A(18), B(10), C(132), D(376), E(0) #4026756
詳解 (共 4 筆)
#7502450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誰與該行政程序有實質上的公法法律關係或權益受損」:
- (D) 行政機關向大眾發布新聞說明丁廠商製造之產品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正確(非當事人)。
行政機關發布新聞稿向大眾說明產品安全,其性質屬於「發布新聞」的單純事實行為(行政資訊公開行為)。這是一項針對「不特定大眾」的資訊宣導,其程序本身並沒有特定的對象與法律關係。雖然內容提到了丁廠商,但丁廠商並沒有因為這個「發布新聞的程序」而成為該行政程序的申請人、相對人或被通知參加的第三人,因此丁廠商並非該行政程序的當事人。 - (C) 向行政機關提出鄰人製造噪音之丙檢舉人:錯誤(是當事人)。
在法律實務與考試體系中,丙是向行政機關提出陳情或檢舉的「申請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第 1 款規定,「申請人」本身就是法定的行政程序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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