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實務見解,關於公立大學教師與學校間的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立大學教師與大學間為須當事人同意之行政處分所形成之法律關係;教師升等亦為行政處分
(B)公立大學教師與大學間之聘任為行政契約關係;大學不續聘教師為行政處分
(C)公立大學教師與大學間之聘任為行政契約關係;大學不續聘教師係基於聘任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
(D)公立大學教師與大學間為須當事人同意之行政處分;大學為教師資格之審定,係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而 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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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307), C(695), D(112), E(0) #4026757
統計: A(90), B(307), C(695), D(112), E(0) #4026757
詳解 (共 5 筆)
#7502452
這題是近年行政法考題中,非常關鍵且重大的「實務見解變革」題。核心考點在於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針對公立大學教師不續聘)對實務見解的修正。
- (C) 公立大學教師與大學間之聘任為行政契約關係;大學不續聘教師係基於聘任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正確。
- 聘任關係:司法實務長期以來均認定,公立學校與教師間的聘任關係,屬於公法上的行政契約關係。
- 不續聘的本質:在 111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 出爐後,大法官明確指出,公立大學(依據大學法及教師法規定)對教師做出「不續聘」的決定,其法效僅是讓教師在原學校不再被聘任,這在性質上屬於「單純基於聘任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即終止契約或拒絕續約的意思表示),「非屬」行政處分。
- (B) 大學不續聘教師為行政處分:錯誤。
- (A) & (D) 須當事人同意之行政處分:錯誤。
- 公立大學教師與學校間的關係是透過「聘書的發給與接受」來建立,雙方處於對等契約地位,屬於行政契約,而非行政機關單方做成的行政處分。
- (註:(D) 中提到「大學為教師資格之審定,係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而為行政處分」這部分敘述本身依釋字第 462 號是正確的,但前半段基礎關係定性錯誤,故全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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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5352
關鍵解析(實務見解重大變革!)
本題涉及最高行政法院歷來見解與現行憲法法庭判決的實務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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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關係(聘任)➔【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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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一貫見解認定,公立學校與教師之間的聘任關係,是透過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所建立之公法上法律關係,屬於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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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續聘的法律性質 ➔【契約意思表示】(111 年憲判字第 11 號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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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舊見解(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 7 月聯席會議決議)認為,不續聘、解聘是學校單方高權行使,屬於「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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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新見解(111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已明確變更前述決議:公立大學教師因違反聘約約定或教師法事由,遭到學校「不續聘」時,因其法效僅使教師在原受聘學校不予續聘,本質上為學校「基於聘任契約所為之終止、拒絕續約之意思表示」,不再被評價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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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上述,聘任為行政契約,不續聘亦為契約意思表示,故 (C) 的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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