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者非屬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A)不堪同居之虐待
(B)妻將其財產攜回娘家
(C)因公出差
(D)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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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571), C(131), D(54), E(0) #3183614

詳解 (共 3 筆)

#5984227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裁判字號: 33 ...
(共 6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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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8977
民法第1001條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究何所指-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簡抗字第一一二號裁定

【主旨】

民法第1001條所謂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係指按其情形要求同居為不合理,或有不堪同居或不宜同居之事由而言,如A不堪同居之虐待、納妾、C正當旅行、D服役等。談判離婚屬解決紛爭之過程,與是否有不能同居之正當事由無關。實務上,當事人聲請履行同居事件,目的在證明對造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且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自不生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或違反誠信原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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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6000
民法§1001夫妻之同居義務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A:總不能指望受害者待在原住處被虐到死吧?
B:這樣就不能同居啦?
C:職務上需要。
D:履行對國家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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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抗字第112號裁定參照
...所謂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係指按其情形要求同居為不合理,或有不堪同居或不宜同居之事由而言,如不堪同居之虐待、納妾、正當旅行、服役等...
(來源:元照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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