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者,屬於相牽連案件之法律效果?
(A)甲一行為傷害乙、丙二人,乙、丙共同委任律師,對甲提起自訴
(B)甲委任律師對乙自訴傷害,乙則委任律師對甲反訴誣告
(C)甲對乙提出傷害告訴,乙憤而告發甲竊盜,二人同時被檢察官起訴
(D)甲被起訴收受賄賂罪,審判中,檢察官就行賄人乙,追加起訴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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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29), C(23), D(210), E(0) #1406989
統計: A(124), B(29), C(23), D(210), E(0) #1406989
詳解 (共 4 筆)
#2368152
刑訴265 追加起訴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D)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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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6911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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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6512
檢察官考量追加起訴的原因--避免裁判矛盾
(避免有甲無罪、乙有罪或反過來的狀況,使牽連案件裁判一致)
B是第338條 直接相關,得反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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