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公司收回自己股份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收回特別股之財源,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股款為限
(B)以轉讓予員工為目的而收回之股份,應於一年內轉讓完成
(C)公司得按市價收回受破產宣告股東之股份,抵償該股東於受破產宣告前結欠公司之債務
(D)公司因股東依法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而收回之股份,應視為未發行股份,並辦理變更登記,不得再予
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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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24), C(219), D(52), E(0) #1406998
統計: A(16), B(24), C(219), D(52), E(0) #1406998
詳解 (共 5 筆)
#5028595
(A)公司法第158條:公司發行之特別股,得收回之。但不得損害特別股股東按照章程應有之權利。
[經商字第10002420340號]已刪除以往對於收回特別股之財源規定。
(B)公司法第167條之一第二項: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C)公司法第167條第一項但書:但於股東清算或受破產之宣告時,得按市價收回其股份,抵償其於清算或破產宣告前所結欠公司之債務。
(D)公司法第167條第二項:公司依前項但書、第一百八十六條(少數股東請求收買權)規定,收回或收買之股份,應於六個月內,按市價將其出售,屆期未經出售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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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7035
(A)也可以借錢發股利
(B)167-1條第二項,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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