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敘述,何者正確?
(A)法官得加入政黨,並得請事假參選民意代表
(B)警察人員之外祖父參選公職人員,其得於下班後公開為外祖父站台並助講
(C)依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不得加入政黨
(D)公務人員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具名並具銜廣告,支持特定之公職候選人
統計: A(677), B(5239), C(2308), D(99), E(0) #2019133
詳解 (共 10 筆)
法官法 第 15 條
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
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9 條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 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A)法官得加入政黨,並得請事假參選民意代表
不得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243&flno=15
法官法 第 15 條
I. 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
II. 法官參與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1年以前,或參與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應於辦理登記前,辭去其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
III. 法官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243&flno=89
法官法 第 89 條 (檢察官準用 法官法 第 15 條)
I. 本法第1條第2項、第3項、第6條、第12條、第13條第2項、第15條、第16條第1款、第2款、第4款、第5款、第17條、第18條、第42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3條第1項至第3項、第5項、第44條至第46條、第49條、第50條、第50-1條、第71條、第73至第75條、第76條第1項、第4項、第5項、第77條、第78條第1項至第3項、第79條、第80條第1項、第101-2條、第5章、第9章有關法官之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其有關司法院、法官學院及審判機關之規定,於法務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及檢察機關準用之。
II.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之職期調任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III.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由檢察官3人、法官1人、律師3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6人組成;評鑑委員任期為2年,得連任1次。
IV. 檢察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1審繫屬日起已逾6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
二、有第95條第2款情事,情節重大。
三、違反第15條第2項、第3項規定。
四、違反第15條第1項、第16條或第18條規定,情節重大。
五、違反偵查不公開等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
七、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V. 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檢察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VI. 第4項第7款檢察官倫理規範,由法務部定之。
VII. 檢察官有第4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VIII. 檢察官之懲戒,由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之。其移送及審理程序準用法官之懲戒程序。
IX. 法務部部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及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其俸給準用第72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標準支給。法務部政務次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其俸給準用政務人員次長級標準支給,並給與第71條第1項規定之專業加給。
X. 法務部部長、政務次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退職時,準用第78條第4項規定辦理。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退職時,亦同。
XI.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在職死亡之撫卹,準用第80條第2項之規定。
V(B)警察人員之外祖父參選公職人員,其得於下班後公開為外祖父站台並助講
正確
外祖父為2親等的血親,符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9 條第1項第4、6款。
http://ilms.ouk.edu.tw/sys/read_attach.php?id=53302
http://nurse.ukn.edu.tw/ezfiles/13/1013/img/415/21.pdf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110036&flno=9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9 條
I.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2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2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II. 前項第1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III. 第1項第4款及第6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C)依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不得加入政黨
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得加入政黨,但皆
1. 不得兼任政黨、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2. 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3. 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110036&flno=18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18 條
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110036&flno=5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5 條
I.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II.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III.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D)公務人員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具名並具銜廣告,支持特定之公職候選人
不得,
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9 條第1項第4款。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110036&flno=9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9 條
I.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2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2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II. 前項第1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III. 第1項第4款及第6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考試委員跟監查委員都有被憲法提到須超出黨派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但沒有規定不能加入政黨
8F
你的詳解(C)第二行應該是「得」加入吧
是說親屬樹狀圖好猛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