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乙將其所有之 A 筆記型電腦設定質權於甲,甲因不當使用致該電腦故障,送請善意之丙修繕。因修繕費
用甚高,甲無力支付,A 電腦遭丙留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對甲得主張對 A 有留置權,但丙對乙不得主張對 A 有留置權
(B)甲之質權不得對抗善意留置權人丙
(C)甲之質權成立在先,其效力優先於成立在後之留置權
(D)甲喪失質物之占有,其質權因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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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7), B(712), C(98), D(244), E(0) #1624503
統計: A(197), B(712), C(98), D(244), E(0) #1624503
詳解 (共 10 筆)
#2720278
(A)民法第928條第二項,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丙是善意
(B)民法第928條是法定的擔保物權,所以在質權與留置權並存的情況下,以法定的留置權為優先
(C)理由同上
(D)參考網路上答案:民法§898規定:「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可知(D)之論述「甲喪失質物之占有,其質權因而消滅」係屬錯誤。
其他選項的網路解答:
(一)留置權為物權得對不特定多數人主張權利,故對甲乙主張之,可知(A)之論述係屬錯誤。
(二)質權性質為融資性擔保物權,而留置權為費用性擔保物權,費用性擔保物權於「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留置權,故民法§932-1規定:「留置物存有所有權以外之物權者,該物權人不得以之對抗善意之留置權人。」,(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而(C)之論述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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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1609
後來居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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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8226
請問A有條文可以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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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5795
答案A如何改,才會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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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7138
6樓: (D)應該是936準用898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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