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營業
稅稅率如下:
一、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稅率。
二、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百分之五;其中
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
入之稅率為百分之一。
三、前二款以外之銷售額稅率為百分之二。
21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保險業經營非專屬本業及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