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法律及宗教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依釋字第 490 號解釋,人民得主張信仰自由,以宗教之因素拒服兵役,並不受處罰
(B)依釋字第573號解釋,監督寺廟條例第8條限制寺廟處分或變更其不動產及法物之規定,不違反宗教平等原則
(C)依釋字第 460 號解釋,地上建物供神壇使用,已非土地稅法第 9 條自用住宅,不得減免土地稅之函釋違憲
(D)依釋字第 414 號解釋,言論自由除政治、學術及商業言論外,亦包含宗教言論自由
統計: A(48), B(295), C(142), D(2357), E(0) #972773
詳解 (共 3 筆)
A: 要受處罰
B:釋字573: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就同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以外之寺廟處分或變更其不動產及法物,規定須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未顧及宗教組織之自主性、內部管理機制之差異性,以及為宗教傳布目的所為財產經營之需要,對該等寺廟之宗教組織自主權及財產處分權加以限制,妨礙宗教活動自由已逾越必要之程度;且其規定應呈請該管官署許可部分,就申請之程序及許可之要件,均付諸闕如,已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遑論採取官署事前許可之管制手段是否確有其必要性,與上開憲法規定及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均有所牴觸;又依同條例第一條及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第八條規範之對象,僅適用於部分宗教,亦與憲法上國家對宗教應謹守中立之原則及宗教平等原則相悖。該條例第八條及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釋字460: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三月十四日台財稅字第三一六二七號函所稱「地上建物係供神壇使用,已非土地稅法第九條所稱之自用『住宅』用地」,乃主管機關適用前開規定時就住宅之涵義所為之消極性釋示,符合土地稅法之立法目的且未逾越住宅概念之範疇,與憲法所定租稅法定主義尚無牴觸。又前開函釋並未區分不同宗教信仰,均有其適用,復非就人民之宗教信仰課予賦稅上之差別待遇,亦與憲法第七條、第十三條規定之意旨無違
(A)依釋字第 490 號解釋,人民得主張信仰自由,以宗教之因素拒服兵役,並不受處罰(X;仍受處罰)
(B)依釋字第573號解釋,監督寺廟條例第8條限制寺廟處分或變更其不動產及法物之規定,不違反宗教平等原則(X;違反宗教平等原則)
(C)依釋字第 460 號解釋,地上建物供神壇使用,已非土地稅法第 9 條自用住宅,不得減免土地稅之函釋違憲(X;合憲。非自用住宅不得減稅正確)
(D)依釋字第 414 號解釋,言論自由除政治、學術及商業言論外,亦包含宗教言論自由(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