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以下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免徵土地增值稅?
(A)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之土地,受贈人為非法人團體
(B)私人捐贈供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C)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
(D)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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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6), B(10), C(13), D(17), E(0) #682975

詳解 (共 2 筆)

#1472595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 增值稅。但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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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899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之土地,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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