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土地稅法規定,下列情況,何者需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A)土地交換
(B)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C)區段徵收之土地,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
(D)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97), B(24), C(37), D(39), E(0) #928414

詳解 (共 1 筆)

#1176097

土地稅法

28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39條之12

  區段徵收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徵值稅。但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準用前條第三項之規定。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42條第12

  土地交換,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

  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2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