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某甲對於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核定之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不服,決定申請復查,下列敘述何者與稅捐稽徵 法之規定不符?
(A)應向財政部提出申請
(B)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
(C)稅捐稽徵機關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
(D)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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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2), B(58), C(50), D(20), E(0) #928418

詳解 (共 4 筆)

#2281642

A 復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所以是臺北國稅局

C 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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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981

納稅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核定的綜合所得稅案件如有不服,應如何辦理?

國稅局核定的所得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果有不服,可以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照下列的規定申請復查:
1.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上如果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的話,納稅義務人應該在收到繳款書以後,在繳納期間屆滿隔天起算30天內,申請復查。
2.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上如果沒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的話,應該在收到核定通知書隔天起算30天內,申請復查。
3.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因為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事由,延誤申請復查的時間,在延誤原因消滅後1個月以內,可以提出具體證明,並同時補申請復查。但延誤申請復查的期間已經超過1年的,就不可以申請了。
4.納稅義務人如果對國稅局的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
(稅捐稽徵法第35條)
(稅捐稽徵法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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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981
請問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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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2342

感謝 ~ 熱心助人 祝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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