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 公告地價的多少比例為其申報地價?
(A)百分之六十
(B)百分之八十
(C)百分之一百二十
(D)百分之一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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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380), C(9), D(1), E(0) #1915308

詳解 (共 1 筆)

#3131320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6 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

,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

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

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

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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