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加值型營業人甲公司,處分103年1月1日前取得且持有超過兩年之公司名下一筆土地,該土地相關之租稅負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免納營業稅,但需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B)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需繳納營業稅
(C)免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D)同時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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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26), C(284), D(30), E(0) #653250
統計: A(138), B(26), C(284), D(30), E(0) #653250
詳解 (共 6 筆)
#1297440
105.01.01以後要依取得日決定是否課徵
所得稅法
第4-4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交易所得應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課徵所得稅: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 個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其交易視同前項之房屋交易。 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不適用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同項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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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125
| 營業稅法第 8 條 |
所得稅法第 4-4 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 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者,其交易所得應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 之五規定課徵所得稅: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 期間在二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 個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 用權,其交易視同前項之房屋交易。 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不適用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同項所定房屋之 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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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904
建議修改:
加值型營業人甲公司,處分103年1月1日前取得且持有超過兩年之公司名下一筆土地,該土地相關之租稅負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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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126
所以現在營利事業銷售土地算是要課營所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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