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五五五號解釋認為,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項,有關公
務人員涵義之界定,不包括武職人員,尚不違背下列何種原則?
(A)誠實信用原則
(B)文武分治原則
(C)平等原則
(D)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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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51), C(190), D(12), E(0) #648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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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922489
司法院釋字第五五五號解釋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10 日 院台大二字第 01018 號
解 釋 文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規定之適用範圍,其中 關於公務人員涵義之界定,涉及我國法制上對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 員使用不同名稱之解釋問題。依憲法第八十六條及公務人員任用法 規定觀之,稱公務人員者,係指依法考選銓定取得任用資格,並在 法定機關擔任有職稱及官等之人員。是公務人員在現行公務員法制 上,乃指常業文官而言,不含武職人員在內。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 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 二款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官、民選人員及 聘僱人員外,受有俸(薪)給之文職人員」,係對該條例第三條第 一項第二款所稱「任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公職人員之資格」中有 關公務人員涵義之界定,不包括武職人員,乃基於事物本質之差異 ,於平等原則無違,亦未逾越母法之授權,與憲法規定尚無牴觸。 至任武職人員之資格應否回復,為立法機關裁量形成範圍,併此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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