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司法院釋字第 710 號解釋文意旨,對於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未予..-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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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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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luyi 國三下 (2022/04/15)
釋字第710號 |
8F 戶政已經上榜! 大三上 (2022/08/03)
● #710重點
1、對於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未予申辯之機會,即得逕行強制出境部分,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第十條保障遷徙自由之意旨。
2、未明定暫予收容之事由,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3、於因執行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內之暫時收容部分,未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於逾越前開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未由法院審查決定,均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4、暫予收容未設期間限制,有導致受收容人身體自由遭受過度剝奪之
虞,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亦不符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710解釋文節錄: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出境。……」(該條於九十八年七月一日為文字修正)除因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而須為急速處分之情形外,對於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未予申辯之機會,即得逕行強制出境部分,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第十條保障遷徙自由之意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