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地政事務所在土地登記簿上就某筆不動產權利加註記,土地所有權人不服請求塗銷註記被拒絕時,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得提起撤銷訴訟
(B) 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C)得提起違法確認訴訟
(D)不得循行政訴訟途徑請求救濟
統計: A(908), B(3224), C(268), D(451), E(0) #1783062
詳解 (共 10 筆)
我在解題時思維脈絡:
第一步驟是,判斷「行政處分」、「觀念通知」以及「程序行為」。
第二步驟是,開拆手法。
〈1〉地政事務所准許你的不動產轉移申請案→歸屬「行政處分」。
〈2〉地政事務所在不動產權利簿的備註欄裡註記。→歸屬事實行為之「觀念通知」。
第三步驟是,救濟程序。
〈1〉行政處分的救濟程序原則上必須先訴願,才可提出行政訴訟法之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
〈2〉觀念通知的救濟程序可逕行提出行政訴訟法的一般給付訴訟之非行政處分之非財產之訴。
總結,雖然B選項是正確答案,但某事究竟是行政處分?還是觀念通知?一直以來都是充滿爭議的。例如106 年 特種考試外交.民航.稅務.原住民/行政法的第19題C選項,公務員不服自身退休核定函之優惠存款註記時,必須走向「行政處分之救濟」程序。 →謝謝網友的指導說明;但為了讓其他試者獲得相似題目的思考,故仍保留粉色總結──109.10.28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某土地原地目為「田」,經所有權人申請變更地目為「建」,嗣地政事務所認該地目變更係屬違法,請示縣政府如何處理,俟縣政府決議後,該地政事務所乃依縣政府決議之原則,維持「建」地目之登記,惟於該筆土地之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以下稱系爭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如不服該項註記,是否得循行政訴訟途逕,請求救濟?
決議文:(該註記不生法效性,依其性質為事實行為)
1.地政事務所在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法律並未規定發生如何之法律效果。該註記既未對外直接生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地政事務所拒絕土地所有權人註銷系爭註記之要求,係拒絕作成事實行為之要求,該拒絕行為亦非行政處分。
2.系爭註記事實上影響其所在土地所有權之圓滿狀態,侵害土地所有權人之所有權, 土地所有權人認系爭註記違法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排除侵害行為即除去系爭註記(回復未為系爭註記之狀態)。
這題106年高考有考過
依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甲之土地經地政事務所在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 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
【題組】18 該註記係何性質?
(A)行政處分
(B)一般處分
(C)事實行為
(D)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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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安陵容 最佳解C可能搞錯一個問題
這兩個問題本來就不一樣
一個是土地登記簿上加註記
另一個對退休核定函中註記得存優惠存款之金額不服
兩個不一樣
土地登記簿的註記非對外也無法效
自然是事實行為
而退休核定函中的註記非註記(就跟很多題目看到你收到罰單催繳快逾期的通知單,如果是第一次知道要繳納是VA一樣的道理)
退休核定函註記的金額
這註記就不是事實行為
差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