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者原則上不構成國家賠償之事由?
(A)行政處分經撤銷
(B) 尚未完工但開放使用之道路
(C)依法徵收土地
(D)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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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2), B(234), C(3161), D(60), E(0) #1783065
統計: A(1072), B(234), C(3161), D(60), E(0) #1783065
詳解 (共 10 筆)
#2828172
什麼樣的行政處分需要撤銷??
違法的
故意或過失使行政處分違法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信賴保護之補償 不是撤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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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4440
國家賠償法第2條(國家賠償責任)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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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2549
選項A
step 1: 補償→合法VA,賠償→違法VA
step 2: 違法VA→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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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8109
我對A也有疑問,難道行政處分被撤銷會「原則上構成國賠」嗎?
根據行政程序法120條「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所以行政處分被撤銷後其實也需要損失補償,而非損害賠償啊。為什麼A不是答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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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0902
A選項其實不難,若行政處分不法侵害人民利益,該行政處分即有可能被撤銷。當然同事件中人民可以申請國賠。
但其實這個選項還有一個隱藏的考點,就是國賠當中並不一定需要行政處分的存在,事實行為也可能構成國家賠償。所以行政處分撤銷或是無效並不影響人民申請國賠。重點在是否造成不法侵害。只是這個選項是可經撤銷的行政處分(違法)所以很可能可以成為賠償事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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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7447
(C)依法徵收土地應該叫做「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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