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3年 - 113 地方政府公務、離島地區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124398
年份:113年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21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何者限期追繳,若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 該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A)主辦業務人員 (B)主辦岀納人員 (C)主辦會計人員 (D)該負責機關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