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就甲、乙、丙三人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共有 A 土地的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應有部分僅及於 A 地之三分之一部分
(B)甲得以其應有部分供第三人設定地上權
(C)甲得以其應有部分供第三人設定抵押權
(D)甲未得乙、丙同意,不得處分其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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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2), B(119), C(1071), D(168), E(0) #1914973
統計: A(202), B(119), C(1071), D(168), E(0) #1914973
詳解 (共 7 筆)
#3564293
回4F
(B)甲得以其應有部分供第三人設定地上權
因為共有物所有權,是說大家一起共有,不管是分別共有、或是公同共有
如果你設定給某丁,那就是把乙丙的使用地上權也設定出去了
這樣就損害了乙丙的權益,當然不行阿
地上權為使用他人土地之權利,屬於用益物權之一
(C)甲得以其應有部分供第三人設定抵押權
但,為什麼甲可以以其應有部份供第三人,因為甲只抵押了自己的部份,
並沒有影響了乙丙的權利,所以可以~
希望這樣解釋你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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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4511
應有部分之意義:
1.應有部分,指共有人對共有物所有權,所得行使權利之比例。
2.應有部分為「抽象比例」,抽象地存在於共有物的任何一部分,而不是具體存在於共有物的某一特定區域。
應有部分之處分:
1.應有部分為各共有人單獨所有,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此處「處分」,指法律上之處分,包括債權行為、物權行為)
2.各共有人得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
3.不得設定用益物權或出租予他人。(由於應有部分為一抽象比例,性質上難以作為以占有標的物為使用收益的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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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5630
本題考的是民法物權編中關於「共有(分別共有)與應有部分」的處分權限。
- 應有部分之處分自由(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
法條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這裡的「處分」包含讓與(賣給他人)、設定負擔(如設定抵押權)。因為應有部分是抽象的權利比例,不影響其他共有人的實體土地,所以甲不需要經過乙、丙的同意,就可以自由把自己的 1/3 應有部分拿去跟銀行或第三人設定抵押權。
❌ 其它選項錯誤原因
- (A) 錯誤:應有部分是「抽象存在」於共有物的每一粒沙、每一寸土地上(量之比例,而非質之分割)。甲的 1/3 權利是存在於 A 地的「全部」,而不是具體劃分出某一塊 1/3 的特定區域。
- (B) 錯誤:地上權屬於「用益物權」,其使用必須具體占有、支配土地的「特定範圍」(例如蓋房子)。由於應有部分是抽象的,無法在抽象的應有部分上蓋房子或直接使用,因此依法不能以應有部分設定地上權(若要設定地上權,必須針對「 A 地全體」或「特定實體部分」,這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或符合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
- (D) 錯誤:如前所述,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保障共有人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的權利,因此甲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完全不需要乙、丙同意(注意:若是處分「 A 地整塊土地」,才需要全體同意或符合土地法多數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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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5000
這題有點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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