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徵收之土地可否出租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
(A)不可以;有違公益需要
(B)不可以;因有圖利私人之嫌
(C)可以;惟應於徵收計畫書載明
(D)可以;誰用均無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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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2), C(29), D(1), E(0) #910837

詳解 (共 1 筆)

#1600947

土地徵收條例 第 56 條

徵收之土地,得於徵收計畫書載明以信託、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委託經

營、合作經營、設定地上權或出租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

本條例施行前申請徵收之土地,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得依前項規

定之方式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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