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憲法法庭認解散政黨聲請有理由者,應以何種方式宣示政黨違憲應予解散?
(A)以處分書宣示
(B)以裁定宣示
(C)以判決宣示
(D)以解散命令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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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212), C(779), D(185), E(0) #455112

詳解 (共 3 筆)

#1276312

判決 對事實 判決結果違法 違憲

裁定 對程序 比如裁定是否可提上訴 不受理等

法庭認為有無理由 則必定是判決或是裁定 所以不是AD選項
(解散命令由主管機關所為,不是法院)
事實判決有理由 則是應該解散
若是對程序裁定無理由 則為不予受理

(命令解散 是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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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807
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者,應以判決宣示被聲請解散之政黨違憲應予解散;認聲請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其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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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0580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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