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憲法第 8 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關於人身自由的保障,下列何者正確?
(A)對於犯罪嫌疑人,警方皆可直接搜索住居帶回證物
(B)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人民
(C)檢察官偵查犯罪,如有必要可以逕行羈押
(D)人民的人身自由權,任何情況都不受他人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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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7037), C(587), D(717), E(0) #1729405

詳解 (共 8 筆)

#2669112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A)對於犯罪嫌疑人,警方皆可直接搜索住居帶回證物 →要先向法官聲請搜索票
(B)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人民 
(C)檢察官偵查犯罪,如有必要可以逕行羈押 →羈押權屬於法官
(D)人民的人身自由權,任何情況都不受他人侵犯 →現行犯之逮捕、自力救濟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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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3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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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4805
在三權分立原則下,行政權不能在沒有司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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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7115
A)對於犯罪嫌疑人,警方皆可直接搜索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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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1388
憲法第 8 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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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8586

(0351225 制定)

中華民國憲法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經司法或警察機關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由法院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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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8585

(0170728 制定)

刑事訴訟法

第 1 條

犯罪非依本法及其他關於刑事訴訟之特別法不得追訴處罰。

 

(0231129 制定)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1 條

犯罪非依或其他法律所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軍人、軍屬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規定追訴、處罰。

 

(0560113 全文修正)

刑事訴訟法

第 1 條

犯罪,非依或其他法律所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規定追訴、處罰。

因受時間或地域之限制,依特別法所為之訴訟程序,於其原因消滅後,尚未判決確定者,應依本法追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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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7346
(B)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人民
(D) 人民的人身自由權,任何情況都不受他人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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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392號刑訴法檢察官羈押權、提審法提審要件等規定違憲?】
憲法第8條:
1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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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規定之「審問」,係指法院審理之訊問,其無審判權者既不得為之,則此兩項所稱之「法院」,當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之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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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檢察官偵查犯罪,如有必要可以逕行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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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392號刑訴法檢察官羈押權、提審法提審要件等規定違憲?】
憲法第8條:
2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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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
法院以外之逮捕拘禁機關依上開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將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之人民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準用第七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一百二十條等規定,於法院外復賦予檢察官羈押被告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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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102 條:
1 羈押被告,應用押票。
4 押票,由法官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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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對於犯罪嫌疑人,警方皆可直接搜索住居帶回證物
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原則:有令狀才得搜索
1 搜索,應用搜索票
2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3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4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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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得逕行搜索
1 「找人」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2 「找證據」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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