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憲法第 8 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關於人身自由的保障,下列何者正確?
(A)對於犯罪嫌疑人,警方皆可直接搜索住居帶回證物
(B)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人民
(C)檢察官偵查犯罪,如有必要可以逕行羈押
(D)人民的人身自由權,任何情況都不受他人侵犯
統計: A(48), B(7037), C(587), D(717), E(0) #1729405
詳解 (共 8 筆)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A)對於犯罪嫌疑人,警方皆可直接搜索住居帶回證物 →要先向法官聲請搜索票
(B)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人民
(C)檢察官偵查犯罪,如有必要可以逕行羈押 →羈押權屬於法官
(D)人民的人身自由權,任何情況都不受他人侵犯 →現行犯之逮捕、自力救濟另以法律定之
(0351225 制定)
中華民國憲法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0170728 制定)
刑事訴訟法
第 1 條
犯罪非依本法及其他關於刑事訴訟之特別法,不得追訴及處罰。
(0231129 制定)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1 條
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軍人、軍屬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規定追訴、處罰。
(0560113 全文修正)
刑事訴訟法
第 1 條
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規定追訴、處罰。
因受時間或地域之限制,依特別法所為之訴訟程序,於其原因消滅後,尚未判決確定者,應依本法追訴、處罰。
1 搜索,應用搜索票。
2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3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4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2 「找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