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春嬌因販毒遭判刑 15 年入監服刑,老公志明認為夫妻為此分居逾十年,已難再共同經營夫妻生活,因此向法院訴請離婚。法院審理後認為,春嬌長期在監服刑,客觀上已達動搖夫妻的共同生活,致夫妻喪失維持婚姻的意願,故判准二人離婚。關於志明和春嬌的案例,若依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志明和春嬌的離婚方式,稱為兩願離婚
(B)志明和春嬌的案例,僅志明有資格請求離婚
(C)上述離婚訴訟,於起訴前,應先經律師調解,調解不成,才進入訴訟程序
(D)志明和春嬌的離婚案,經法院判決確定後,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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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 B(5744), C(1811), D(1765), E(0) #1402869

詳解 (共 10 筆)

#2204882

我只是做個整理方便看,不用理我…… 

不過3F好厲害啊,我都忘了還有時效問題。 

(A)志明和春嬌的離婚方式,稱為兩願離婚 →(X)志明單方面提的,不是  

(B)志明和春嬌的案例,僅志明有資格請求離婚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C)上述離婚訴訟,於起訴前,應先經律師調解,調解不成,才進入訴訟程序 →(X) 應先經法院調解 

(D)志明和春嬌的離婚案,經法院判決確定後,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才能生效 →(X) 判決離婚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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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480

春嬌因販毒遭判刑 15 年入監服刑,老公志明認為夫妻為此分居逾十年,已難再共同經營夫妻生活,因此向法院訴請離婚。法院審理後認為,春嬌長期在監服刑,客觀上已達動搖夫妻的共同生活,致夫妻喪失維持婚姻的意願,故判准二人離婚。關於志明和春嬌的案例,若依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B)志明和春嬌的案例,僅志明有資格請求離婚 ➡ 無過失的一方(志明)才有資格請求離婚

(A)志明和春嬌的離婚方式,稱為兩願離婚判決離婚

兩願離婚~形式要件結婚形式要件相同,未成年人一樣要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

判決離婚~由「法院」介入審酌是否以判決的方式消滅婚姻關係。

(C)上述離婚訴訟於起訴前應先經律師調解法院調解調解不成才進入訴訟程序 離婚訴訟」採【調解先行】原則。

強制調解====法律針對某些類型的糾紛,規定起訴前應先經過調解程序調解不成才能進行訴訟程序」。法律效果~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與法院確定判決相同」。

「強制調解案件」~【不動產糾紛】。【道路交通事故(車禍被撞傷要求對方賠償醫藥費)】。【醫療糾紛(整形失敗要求對醫院重新手術)】。【合夥人間發生爭執(合夥生意對於拆帳有異議)】。【親屬間財產權發生爭執】。【財產權發生爭執金額在50萬元(50萬元以下)】、【僱傭契約發生爭執】、【離婚】。

(D)志明和春嬌的離婚案經法院判決確定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才能生效無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由法院通知戶政機關,即可生效(法院依職權移送戶政機關使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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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5687

A.更正為「判決離婚」

C.更正為「法院調解」

D.為法院依職權移送戶政機關使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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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7994

D選項,依據新增訂的民法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的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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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9789
民法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
(共 28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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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4145
是經法院調解,不是律師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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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783
在1054中有說: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題目中的志明直到第十年才請求離婚,這樣不是過了裁判離婚的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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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6844

補充樓上(離婚屬乙類事件,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第3條(家事事件分類標準)


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 
  一、撤銷婚姻事件。 
  二、離婚事件。 
  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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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7739

實際上,我看上去。a b c d都是錯的。但碰到這種覺得a b c d都錯的時候要如何處理?進行出題者的心裡分析。

  直接以題破題。

 

.21 春嬌因販毒遭判刑 15 年入監服刑,老公志明認為夫妻為此分居逾十年,已難再共同經營夫妻生活,因此向 法院訴請離婚。法院審理後認為,春嬌長期在監服刑,客觀上已達動搖夫妻的共同生活,致夫妻喪失維持 婚姻的意願,故判准二人離婚。關於志明和春嬌的案例,若依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解: 

題目會提出來的就是要點,如何出題的內容和要選的答案一點關聯也沒有的話,那那……只好認了,題目這樣多字,結果全是晃子,要人選不相關的答案的話,只能說這出題者……你,有趣。

首先  出題者 會描述一件事情,接著再解釋這樣事情的因果, 最後做出結論和最後的結果與目的。

 

志明提出 因:1.春嬌遭判刑 15 年,2.志明認為夫妻為此分居逾十年

結果: 法官的根據春嬌長期在監服刑致夫妻喪失維持 婚姻的意願,故判准二人離婚

結論:也就是志明提出2件事情。 但 法官 只採一件事情就是春嬌長期在監服刑,客觀上已達動搖夫妻的共同生活

這就是出題者會以     要你選出 有關二件事只採取一件事的相關答案。 被我識破了吧。

這個就是主題,出題者想表達的一種概念,要和這答案有關。

 


(A)志明和春嬌的離婚方式,稱為兩願離婚 

(1.因為題目這樣長,都沒提到離婚方式。且單方面所以不是兩願,且和為什麼和提的二件事只取一件事無關)


(B)志明和春嬌的案例,僅志明有資格請求離婚 

(就依題做答,法官只採取因長期服刑客觀上。而非長期分居十年(雙方)。b選項也是唯一和題目落落長的題目要表達的概念有關而已。 長期分居,法官不認為。 做抓去關ok可離婚。)

(實際上,要不是要選依題做答,題目想要考生選的答案的話,這題………什麼叫 有資格請求離婚?

民法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是說你可以用這列舉的事由提出說要離婚然後再補充這一個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資格是  夫妻雙方都有資格 

最大的問題(錯誤)是這個,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這個在說什,就舉例來說吧(和本題無關):二、與人通姦者。

這一行是在說:小王和小玉 通姦, 小王的老婆 可以 請求離婚。 而 小王 不能因為自已搞通姦而請求離婚。

  

也就是 本題 分居逾十年,已難再共同經營夫妻生活,這個志明能提出請求,當然春嬌也能提出請求的資格。
雖然最後法官只採用春嬌被抓去關的理由。 但就是這樣春嬌沒資格有請求權,倒果為因? 

 

但 不想 和 分數過不去的話,依題做答。 選出題者想要考生選的答案就對了。

這題是在考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離婚 請求權 有那些事由可以提出。  

其它和主題描述 離婚請求權 無關的 a c d,一律不選,且也明顯錯誤。

雖然四個都是錯的,但要選最相關的。出題者不會說一堆最後要你選毫無關係的答案。


(C)上述離婚訴訟,於起訴前,應先經律師調解,調解不成,才進入訴訟程序 

(和題目的主題無關,且不是律師調解,這一看就是錯很大的。純出題者隨便增加選項用的)


(D)志明和春嬌的離婚案,經法院判決確定後,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才能生效

(大概想表達法院判決就有效力了。判決就生效了,該說出公民法律的不一定對法律用語很熟,

所以只能用基本的方式思考,不要想太多……,且還題目落落長的描述主題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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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6120

補充d資訊。

不去登記的話,戶證事務所的確會直接幫你登記。引用這網址。

在向當事人催告後(條件),當事人還是不去辨理證記離婚==>戶政事務所直接進行登記,以正確戶藉資料。

所以不是登記才生效。只是規定要去登記而已。

http://www.ris.ntpc.gov.tw/news/index.php?mode=data&id=300&parent_id=10186&type_id=10195

(D)志明和春嬌的離婚案,經法院判決確定後,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才能生效

個案敘述:
一、楊先生於100年7月間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惟逾法定期間30日仍未完成離婚登記。
二、案經本所主動了解,當事人係因離婚判決確定後,雙方言歸於好,並以為不登記即是未生效,故遲未辦理離婚登記。
建議處理方式:
一、依戶籍法第9條第2項規定:「離婚,應為離婚登記。」第34條規定:「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判決離婚確定、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二、次依戶籍法第4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第一項)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第二項)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下列應為戶籍登記情形之一,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八、經法院裁判確定之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非由檢察官聲請之死亡宣告或其他非姓名變更之變更登記。(第四項)
三、綜上,離婚經判決確定業已生效,當事人如逾法定期間30日仍未申請離婚登記,戶政所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登記,以正確戶籍資料。
四、案經本所電話聯繫後,楊先生已至戶政所辦理離婚登記,並於同日辦理結婚登記。

單位:新北市板橋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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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55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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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離婚要先調解,但是特殊情形可直接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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