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有關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準備程序」 、「審判期日」之進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於準備程序期日無須到庭
(B)就檢察官起訴書記載犯罪事實之釐清,檢察官、辯護人應於審判期日開始後,進行確認
(C)檢察官、辯護人不到庭者,不得行準備程序
(D)法院認為適當者,得於準備程序期日前,聯繫檢察官、辯護人並協商訴訟進行之必要事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2), B(16), C(22), D(4), E(0) #3664344
統計: A(32), B(16), C(22), D(4), E(0) #3664344
詳解 (共 2 筆)
#7305354
本題錯誤的敘述是 (B)。依《國民法官法》規定,針對檢察官起訴書記載犯罪事實之釐清,應在「準備程序」中確認,而非「審判期日」開始後才確認,以利後續審判順暢。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不須參與準備程序 (A),檢辯不到庭不得行準備程序 (C),且準備程序前可協商 (D)。
臺灣高等檢察署 +1
臺灣高等檢察署 +1以下為具體選項分析:
- (A) 正確: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只需在「審判期日」到庭,無需參與通常由職業法官與檢辯進行的準備程序。
- (B) 錯誤: 犯罪事實釐清、證據能力確認等爭點整理,均應在「準備程序」完成,審判期日進行重點式調查。
- (C) 正確: 準備程序必須檢察官、辯護人到庭。
- (D) 正確: 法院為使國民參與審判程序順暢,得於準備程序前先行協商。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