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有關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準備程序」 、「審判期日」之進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於準備程序期日無須到庭
(B)就檢察官起訴書記載犯罪事實之釐清,檢察官、辯護人應於審判期日開始後,進行確認
(C)檢察官、辯護人不到庭者,不得行準備程序
(D)法院認為適當者,得於準備程序期日前,聯繫檢察官、辯護人並協商訴訟進行之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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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47), C(40), D(8), E(0) #3664344

詳解 (共 3 筆)

#7023221
(A)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於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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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5354
本題錯誤的敘述是 (B)。依《國民法官法》規定,針對檢察官起訴書記載犯罪事實之釐清,應在「準備程序」中確認,而非「審判期日」開始後才確認,以利後續審判順暢。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不須參與準備程序 (A),檢辯不到庭不得行準備程序 (C),且準備程序前可協商 (D)。 
69a038b2825d7.jpg臺灣高等檢察署 +1
以下為具體選項分析:
  • (A) 正確: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只需在「審判期日」到庭,無需參與通常由職業法官與檢辯進行的準備程序。
  • (B) 錯誤: 犯罪事實釐清、證據能力確認等爭點整理,均應在「準備程序」完成,審判期日進行重點式調查。
  • (C) 正確: 準備程序必須檢察官、辯護人到庭。
  • (D) 正確: 法院為使國民參與審判程序順暢,得於準備程序前先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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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4144
  • (a) ? 敘述正確:依《國民法官法》第 47 條立法理由及相關實務,準備程序在於整理爭點、處理證據開示及釐清法律專業事項,此時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尚未選出,因此無須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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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 敘述錯誤:有關檢察官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等事項之釐清,檢察官與辯護人應於「準備程序」階段即相互聯絡並進行確認、整理爭點,而非等到審判期日開始後才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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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 ? 敘述正確:依《國民法官法》第 48 條第 3 項規定:「檢察官、辯護人不到庭者,不得行準備程序。」(本法採強制辯護且檢辯雙方必須全員參與以貫徹當事人進行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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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 ? 敘述正確:依《國民法官法》第 51 條第 3 項規定:「法院認為適當者,得於準備程序期日前,聯繫檢察官、辯護人並協商訴訟進行之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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