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有關課予義務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請求作成特定內容行政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性質上為一種給付訴訟
(B)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而遭拒絕時,該課予義務訴訟含有撤銷訴訟之成分
(C)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前提,必須先依法提出申請,且經訴願程序
(D)原告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者,亦得提起確認訴訟,確認行政機關有作成行政處分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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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0), B(812), C(472), D(3455), E(0) #1868727
統計: A(380), B(812), C(472), D(3455), E(0) #1868727
詳解 (共 8 筆)
#2990673
確認訴訟是備位性的,只有在不能提起撤銷、課予義務、一般給付訴訟時,始得提起。但確認無效之訴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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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2154
(B)
請求營業登記遭拒
1. 撤銷訴訟:訴訟成功→僅撤銷該行政處分
然後呢?沒有然後了…
你要撤銷就撤銷,營業登記還是不發給你哩~(´◔ ₃ ◔`)
2. 課予義務訴訟:訴訟成功→撤銷該行政處分+發照
不僅要被動撤銷,還要主動發照
達成最初人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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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6769
課予義務訴訟與撤銷訴訟之差別
(1) 課予義務訴訟之目的為命機關就人民所申請事項作成特定處分,因此行政機關不作為時,自然因無
行政處分存在而無從提起撤銷撤銷訴訟。
(2) 訴訟利益:
並非因違法的行政處分而受損害,而是因為不作成特定處分而受損害。故當機關拒絕處分時,無法經由
撤銷訴訟獲得救濟;因為只撤銷該拒絕處分,人民仍然未受獲救濟,須要行政機關另以積極的作為
(作成特定處分)才能使權益獲得保障。
引用【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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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6899
選項C
行政訴訟法第5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 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 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 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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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9395
想問B的解答 怎麼推出來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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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5736
請問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的拒絕申請之訴可以不經訴願程序,那這樣該怎麼解釋選項C?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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