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根據民國98年4月22日修正公布之就業保險法,下列有關就業保險給付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給付項目不包括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B)失業給付金額依退保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50%計算
(C)失業給付一般最長發給六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D)即使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工作之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不得拒絕,也不能請領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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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85), C(307), D(47), E(0) #310649
統計: A(20), B(85), C(307), D(47), E(0) #310649
詳解 (共 2 筆)
#669509
(B)平均月投保薪資之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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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9442
(A)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
補助。
(B)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月
(D)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
二、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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