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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升官◆消防人員◆刑事法(刑法、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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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警察升官等考試_警正_消防人員:刑事法(刑法、刑事訴訟法)#72686
> 試題詳解
21 檢察官誤向法院起訴未成年人張三。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B)法院應諭知免訴判決
(C)法院應諭知管轄錯誤判決
(D)法院應諭知無罪判決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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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0), B(124), C(64), D(53), E(0) #1895395
詳解 (共 2 筆)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B1 · 2018/11/09
#3065581
檢察官誤向法院起訴未成年人張三→一、起訴...
(共 26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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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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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 Tony
B2 · 2022/03/01
#5363317
那這樣的話,刑法規定未成年人,不罰的規定...
(共 2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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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試題
1 甲計畫在餐廳毒殺乙。因餐廳內人潮眾多,甲一時不察將毒藥錯放至鄰座顧客丙的湯品中。丙食用 後毒發身亡。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殺丙係因等價客體錯誤,並不影響殺人故意,成立殺人既遂罪 (B)基於打擊錯誤,甲殺乙之行為成立殺人未遂罪,殺丙之行為則是成立過失致死罪 (C)甲誤認丙為乙而殺之,因客體錯誤而僅成立殺人未遂罪 (D)甲誤認丙為乙而殺之,因客體錯誤而僅成立過失致死罪
#1895375
2 甲、乙二人為土地產權糾紛而有恩怨。某日,甲計畫持槍射殺乙。當甲走向乙之時,乙突然拿出預 藏之手槍朝甲射擊。甲因反應不及而遭乙射殺身亡。實際上,乙根本不知甲的殺人計畫。試問乙之 行為屬於下列何者? (A)緊急避難 (B)誤想防衛 (C)誤想避難 (D)偶然防衛
#1895376
3 依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規定,與未滿 14 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12 歲 的甲經父母同意而與 13 歲的乙為性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均未滿 14 歲,依刑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不罰 (B)甲因得父母同意而與乙從事性交,可主張得父母同意而阻卻不法 (C)假設甲、乙心智與外觀均已相當成熟,即應處罰 (D)依刑法第 227 條之 1 規定,18 歲以下之人犯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之罪,減輕或免除其刑。甲、乙 因而不適用刑法第 18 條第 1 項
#1895377
4 依最高法院之見解,下列有關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的敘述,何者為正確? (A)本罪目的在於保護交通安全及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即時救護,駕 駛人肇事因而至少應有過失 (B)逃逸僅限於積極逃亡或隱匿等阻礙犯罪偵查行為,單純停留於現場非屬逃逸 (C)肇事不以行為人對事故發生負有過失責任,但仍以非出於故意為必要 (D)蓄意運用駕駛車輛招致事故發生且逃逸者,仍應成立本罪
#1895378
5 下列何種情形屬於中止犯的己意中止: (A)甲欲竊取乙背包內的財物,卻因無法即時拉開背包拉鍊而放棄犯行 (B)甲於砍殺乙後,心生悔意,委請丙將乙送醫急救,乙幸無大礙 (C)甲持刀欲砍殺乙之時,乙突然大聲呼救,因而驚動鄰居,甲見狀隨即棄刀自首 (D)甲持槍欲射殺乙,瞄準後發現是丙,甲立刻收手
#1895379
6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禁止錯誤? (A)外國人甲在臺灣吸食大麻,其不知在臺灣吸食大麻為違法行為 (B)丈夫甲誤以為使用強暴手段迫使妻子乙行房,不構成強制性交罪 (C)醫師甲誤以為只要告知病患乙藥物療效,即表示乙同意接受藥物之副作用 (D)甲誤以為將現行犯乙逮捕後,得將其監禁數日,藉此讓其知所悔改 代號:5502
#1895380
7-2 7 甲夜間騎腳踏車行經某公園,突見乙男將手伸入丙女之背包。甲誤認乙正竊取丙的財物,因而加速 騎車將乙撞倒。實際上乙、丙為夫妻關係,乙伸手只是為了幫丙從背包拿取手機。試問甲之行為應 如何評價? (A)偶然防衛 (B)緊急避難 (C)誤想防衛 (D)等價客體錯誤
#1895381
【已刪除】8 依最高法院之見解,下列有關刑法第 294 條違背義務遺棄罪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甲在醫院生下嬰兒乙。甲因經濟困頓而不願扶養,便趁夜間醫療人員不注意時離開醫院。甲成立 違背義務遺棄罪 (B)甲駕駛汽車不慎將行人乙撞倒。乙頭部受到撞擊,當場血流不止。雖甲預見乙有生命危險,卻仍 盡速駕車駛離現場。甲應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致死傷逃逸罪,而非違背義務遺棄罪 (C)殘廢、老弱、欠缺資金、技能或未受教育之人,均屬本罪規定的無自救力之人 (D)甲對父親乙負有扶養義務,卻不履行。乙平日仍有積蓄可供生活所需,因此僅可依據民法向甲請 求救濟。甲不成立違背義務遺棄罪
#1895382
9 依最高法院之判例見解,下列何者敘述為正確? (A)甲乙丙三人共同謀議進入丁宅竊取財物。行竊當日,乙、丙二人進入丁宅,甲則是在二公里外的 超商等待。若乙、丙有突發事件,即刻驅車前往將其二人載離現場。乙丙順利竊得財物,步行離 開丁宅一段距離後,始由甲開車載走。甲乙丙三人成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結夥三人竊盜罪 (B)甲乙丙三人攜帶兇器且結夥竊取丁之財物。甲乙丙均成立兩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之加重竊盜罪 (C)甲擬破壞乙宅的門窗進入行竊。正當準備破壞之際,隨即被屋內的乙發現。甲隨即快跑離開現場。 甲成立刑法第 321 條第 2 項之加重竊盜未遂罪 (D)甲在公寓大廈的樓梯間竊取置於乙宅門口的雨傘。甲成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1 款侵入住宅之 加重竊盜罪
#1895383
1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最高法院判例,下列有關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之解釋,何者為正確? (A)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30 號解釋,雖準強盜罪之法定刑同於強盜罪,但依法條文義,其強暴、 脅迫無需達到使人難以抗拒 (B)準強盜罪之既未遂應以竊盜或搶奪之既未遂為標準 (C)行為人於行竊時,復以強暴脅迫手段奪取他人之物為己有,應成立準強盜罪 (D)行為人於竊取既遂後,迅速離開盜所。然於途中與被害人撞遇。行為人為脫免逮捕而對被害人施 以強暴,應成立準強盜罪
#1895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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