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民法對於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於第 1138 條設有明文規定。下列相關之說明,何者正確?
(A)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後 2 年內再婚者,喪失其原已取得之繼承權
(B)被繼承人死亡時,其已出家之子女,無繼承之資格與地位
(C)養子女與養父母之親生子女,雖因法律擬制而為旁系親屬,然因欠缺真實血緣關係,非屬民法 第 1138 條第 3 順位之法定繼承人
(D)父再婚之後妻,與前妻之子女,僅為直系姻親關係,因此後妻對於前妻子女之死亡,無繼承其 遺產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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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4), C(18), D(135), E(0) #367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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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0738
(A)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配偶,於被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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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827
民法§1138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A:民法無此規定。
B:民法也無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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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77收養之效力~養父母子女之關係
1.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2.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3.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4.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5.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C:養子女與養父母的權利義務在收養關係存續中與婚生子女相同。當然也包括繼承權。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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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980
(A)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後 2 年內再婚者,喪失其原已取得之繼承權  繼承當下是配偶,所以可以去的繼承權
(B) 被繼承人死亡時,其已出家之子女,無繼承之資格與地位 不管出不出家,在法律上都是直系血親卑親屬
(C) 養子女與養父母之親生子女,雖因法律擬制而為旁系親屬,然因欠缺真實血緣關係,非屬民法 第 1138 條第 3 順位之法定繼承人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婚生子女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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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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