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應如何課徵營業稅?
(A) 視為銷售貨物,並以時價為銷售額
(B) 應視為銷項稅額之減項
(C) 應視為進項稅額之加項
(D) 免視為銷售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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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2), B(43), C(16), D(43), E(0) #530142

詳解 (共 1 筆)

#772465
第三條(銷售貨物、勞務的定義)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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