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乙為夫妻,甲出國時乙與富商丙外遇,懷有小孩丁,甲於丁 20 歲時查知此事,遂要求丙持續給予贍養費,丙
陸續給予贍養費後,丁 23 歲始知悉自己為丙之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B)乙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C)丙得認領丁
(D)丁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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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65), C(146), D(972), E(0) #842820
統計: A(133), B(65), C(146), D(972), E(0) #842820
詳解 (共 8 筆)
#1354229
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A甲於丁20歲時知道,而丁在23歲時知道,可推得已知悉超過二年
B因為是妻,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C丙有給予贍養費撫育丁。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民法1065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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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1332
補充~
C選項錯誤
是因為丁為"婚生女子女",認領的要件須為"非"婚生子女,依題意丁為提起否認之訴以前,丁仍為甲乙婚姻存續中之婚生子女,故其生父丙不能認領丁。
若錯誤請不吝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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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024
第1063條(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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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5967
婚生否認是婚生否認,認領是認領
不要隨便張冠李戴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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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5234
A)1063 知悉後已超過兩年的期限,故不得提起否認之訴
B)1063 知悉後已超過兩年的期限,故不得提起否認之訴
C)1075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故丁尚為甲乙之婚生子女,丙不得認領
D)1063 23歲當年知悉,在未來兩年內都可提起否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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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2837
選項(A)(B)(C)錯誤的原因是什麼?煩請高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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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4553
(B)應該是妻之婚生否認之訴已逾越消滅時效(2年)的期間
在小孩丁2歲前就要提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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