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出售電腦 1 部於乙,未交付電腦前,甲向乙請求價金,試問乙可以主張何種權利?
(A)撤銷權
(B)解除權
(C)同時履行抗辯權
(D)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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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166), C(2141), D(170), E(0) #381799
統計: A(114), B(166), C(2141), D(170), E(0) #381799
詳解 (共 3 筆)
#1042470
| 第 264 條 |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 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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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481
抗辯權,是指對抗權利人所行使權利之權利,換言之,對於對方行使一定權利時,我方得拒絕給付或阻止其權利行使之權利,所以在性質上是屬於對抗權。例如,大雄向阿福提示本票請求給付,但是因為時效關係,故阿福得用時效作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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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2212
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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