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的敘述,何者正確?
(A)政黨及任何人得於競選期間任意於公園、學校等所有公共設施懸掛標語、看板、旗幟等競選廣告物
(B)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得從事任何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
(C)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推薦或登記候選人之政黨、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並應為公正、公平之對待
(D)政黨及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不得使用擴音器,不得製造噪音
統計: A(95), B(413), C(7181), D(659), E(1) #381785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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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政黨於競選活動期間,得為其所推薦之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並應載明政黨名稱。宣傳品之張貼,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及宣傳車輛為限。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供候選人或推薦候選人之政黨使用之地點,不在此限。 前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地點,應公平合理提供各政黨或候選人使用;其使用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競選廣告物之懸掛或豎立,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除;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所張貼之競選宣傳品或懸掛、豎立之競選廣告物,並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單位)依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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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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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使用擴音器,不得製造噪音。違反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
1. 公職人員選舉
50條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
52條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供候選人或推薦候選人之政黨使用之地點,不在此限。
54條
政黨及任何人從事競選或罷免活動使用擴音器,不得製造噪音。
違反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49條
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推薦或登記候選人之政黨、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供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從事支持或反對罷免案之宣傳,並應為公正、公平之對待。
公共廣播電視台及非營利之廣播電台、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不得播送競選及支持或反對罷免案之宣傳廣告。
(A) 政黨及任何人得於競選期間任意於公園、學校等所有公共設施懸掛標語、看板、旗幟等競選廣告物 修正為: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供候選人或推薦候選人之政黨使用之地點,不在此限。
(B) 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得從事任何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 修正為: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
(D) 政黨及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不得使用擴音器,不得製造噪音 修正為:政黨及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使用擴音器,不得製造噪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