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明知為乙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獲利 10 萬元。問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乙僅得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10 萬元
(B)乙僅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利益 10 萬元
(C)乙僅得依無因管理,請求甲返還所得 10 萬元
(D)乙得依自己意思選擇主張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或準無因管理而行使其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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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204), C(177), D(853), E(0) #435712
統計: A(21), B(204), C(177), D(853), E(0) #435712
詳解 (共 4 筆)
#739090
甲明知為乙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獲利 10 萬元。 屬於:不法無因管理(準無因管理)。(§177二項) 因不法無因管理,本人仍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177二項規定準用§177一項規定) 甲明知為乙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獲利10萬元--> 代表甲故意 依(§184一項規定),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10萬元)。 甲明知為乙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獲利-->無法律上原因而享有利益10萬元。 依(§179規定),應返還其利益(10萬元)。 所以,乙可以行使權利的方法,屬於請求權之競合。(擇一行使)
FROM~http://member.public.com.tw/member/debate/article.aspx?sID=584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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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928
這一題的範圍怎麼那麻廣?
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或準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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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635
177≧179,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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