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若當事人間未另有特約,其法律效果為何?
(A)承租人得隨時請求償還全部其所支出之有益費用
(B)承租人須俟租賃契約終了時,始得請求償還全部其所支出之有益費用
(C)承租人得隨時在租賃物現存之增價額範圍內,請求償還有益費用
(D)承租人僅得於租賃關係終了時,在租賃物現存之增價額範圍內,請求償還有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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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62), C(250), D(816), E(0) #435714

詳解 (共 2 筆)

#701917
民法 431條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 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 增價額為限。 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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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4109

舉例:
假設租賃一個農場,承租人自費修建了一個新的灌溉系統,提高了農場的價值。如果出租人事先知情但未反對,則在租賃終止時,承租人有權要求償還修建灌溉系統的費用,但償還金額不能超過農場價值的增加部分。此外,如果承租人在農場上建造了一個倉庫,可以在租賃終止時取回倉庫,但必須將農場恢復到原狀。

民法第431條旨在確保租賃關係中的公平和合理,平衡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權益。當承租人的支出或增設工作物增加了租賃物的價值時,這條法條提供了相應的規定,以保護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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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7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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