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將所有之古董花瓶以 100 萬元出售予乙,並約定一週後於乙之住處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就此契約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於應交付日攜帶該花瓶赴乙住處,乙藉故避不見面,甲即得因此解除與乙之契約
(B)甲於應交付日攜帶該花瓶赴乙住處,因乙未依約準備價金,甲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免除自己之債務
(C)於清償期前,因地震致甲住處房屋倒塌,花瓶亦因而毀損,甲因此得免除給付該花瓶之義務
(D)應交付當日,甲命其受僱人丙攜該花瓶赴乙處,途中因丙駕車不慎發生車禍致花瓶毀損,其因非甲之過失,甲仍得請求乙支付價金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7), B(240), C(822), D(30), E(0) #435722

詳解 (共 10 筆)

#789867

255(A)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約定一周),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264(B) 契約(花瓶買賣)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為對待給付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225 (C)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地震),致給付不能(毀損)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224 (D)債務人()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車禍)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42
1
#692909

A:先催告

B:不得因此免除債務

 

有錯請指正

10
0
#691944
(C)220:
債務人就其故意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
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從輕酌定。
(D)224: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8
0
#798333
我覺得(A)應該可以用§234的受領遲延,而受領遲延之效力:
1債務人責任減輕:§237~§240
2.債務人責任免除:§326
如果解除契約,只有恢復回狀。帶花瓶去乙的家,所花費的成本,跟誰要。應該是叫乙負遲延責任會比較好

6
0
#1116633
生日蛋糕 or
第 254 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 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5
0
#733045
(C)項應引用民法225第一項:
225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3
0
#2140221
如果說 A對的話,一次給付遲延就解除契約...
(共 6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1106004
255的適用要件有[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 + [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目的] + [一方當事人不按照時期給付],而A似乎不符合第二要件應該沒有255的適用,應回到254的適用
2
0
#739147
C的條文依據§220好像怪怪的耶?! 應該是引用§225第1項才對吧?!
1
0
#1032833
贊同7F
若按照6F寫的A是民法255的話,那答案A不就也對了嗎?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