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96條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處分機關,在於貫徹行政程序法
第5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明確性原則
(一)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 第5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二)內容
1 法律明確性
立法者制定法律時,規範對象、規範行為及法律效果應明確。
即其(法律條文的)構成要件,應使受規範者能夠預見。
2 授權命令明確性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
立法精神。
(1)形式要求:法規命令,應有明列法律授權之依據。
(2)實質要求: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
(3)不得以職權命令(行政規則),取代授權命令(法規命令)。
(4)組織法,不得做為行政法之法源。
(5)法源:
行政程序法 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
之目的。
行政程序法 第150條(授權命令明確性)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
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3 行政行為明確性
行政機關之作為或處分,應清楚明白。
行政程序法第5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4 刑罰明確性:
刑罰法規所規定之犯罪和刑罰,應該在一般國民可預測之範圍內。
(三)實務見解
1 釋字第491號(民國 88年10月15日)解釋文
懲處處分之構成要件,法律以抽象概念表示者,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
且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方符法律明確
性原則。
2 釋字第660號(民國 98年5月22日)解釋文
人民自由及權利之限制,依憲法第23條規定,應以法律定之。其得由法律
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則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得
據以發布命令。
21 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處分機關,其意旨在於貫徹下列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