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設籍臺中市的索爾與設籍臺南市的浩克,兩人都在高雄工作,某日浩克因急用向索爾借 5 萬元,事後浩
克矢口否認借錢一事。若雙方無特別約定,依據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原則上索爾應向那個法院提起訴訟?
(A)臺中地方法院
(B)臺南地方法院
(C)高雄地方法院
(D)上述任一法院皆可
統計: A(812), B(7151), C(1236), D(867), E(0) #1914328
詳解 (共 10 筆)
1、以原就被 (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民訴§1)
2、雙方有契約(約定),定有債務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民訴§12)
3、被告異地侵,得從被或異 (1)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訴§15) (2)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分散各地時,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民訴§20但書 >>適用§15) (3) 行為地 或 任一被告所在地(民訴§20) 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20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以原就被
1. 就一些特別類型之案件,法律特別明定應專屬於某一法院管轄,並排除其他法院管轄,即為「專屬管轄」。專屬管轄常見者有下列三種:
(1) 因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
(2) 婚姻事件之訴訟,例如:婚姻無效、撤銷婚姻或離婚等等,專屬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
(3) 親子關係事件之訴訟:關於收養方面的訴訟,例如:收養無效、終止收養關係、撤銷收養等等,專屬養父母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83條第1項)。關於認領方面的訴訟,例如:否認或認領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認領無效等等,則專屬於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89條)。
2. 就其他非屬專屬管轄之案件,則任一法律所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均得加以審理,即所謂「特別管轄」,常見者如下:
(1) 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
(2)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3條)。
(3) 因關於財產管理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管理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4條)。
(4)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例如:車禍求償案件,得由車禍發生地之法院管轄等等。
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520
我選到C,
因看到題目「設籍臺中市的索爾與設籍臺南市的浩克,兩人都在高雄工作....」,
第一時間想到在那工作不就要(租)住在高雄嗎?
1.以原就被 (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原則.......(我想太多了)
7F我的想法和你一樣耶……然後就選到C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