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數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及分割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有繼承人曾受生前特種贈與而負歸扣義務,係以價額計算之方式為之,而不採現物返還之方式
(B)未保留胎兒之應繼分而為遺產分割,其分割有效,惟為分割之繼承人對於胎兒負有損害賠償責任
(C)在遺產分割前,共同繼承人對於遺產係屬分別共有,對於債務則以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
(D)關於被繼承人之債務,於超過繼承所得遺產範圍之債務部分已消滅,若繼承人仍向債權人清償,得以不當得利為由請求債權人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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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11), C(29), D(17), E(0) #342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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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2477
特種贈與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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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選項為 (A) 若有繼承人曾受生前特種贈與而負歸扣義務,係以價額計算之方式為之,而不採現物返還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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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此題涉及台灣民法中關於共同繼承、遺產分割、歸扣、胎兒繼承權及繼承債務有限責任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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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依據(參考台灣民法)
  • 民法第1173條: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 民法第769條: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 民法第1153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 民法第1156條之1: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應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民法第1146條: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 民法第1165條:遺產之分割,因繼承人全體之同意,得隨時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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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分析
(A) 若有繼承人曾受生前特種贈與而負歸扣義務,係以價額計算之方式為之,而不採現物返還之方式
  • 正確。依民法第1173條,歸扣是將生前特種贈與的價額加入應繼遺產總額計算,並從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屬於「計算上的處理」。目的在實現繼承人間的公平,而非要求受贈與人將原物「現物返還」回遺產中。
(B) 未保留胎兒之應繼分而為遺產分割,其分割有效,惟為分割之繼承人對於胎兒負有損害賠償責任
  • 錯誤。胎兒在法律上視為已出生而有繼承權。未保留胎兒應繼分的遺產分割,侵害了胎兒的繼承權,該分割行為應屬無效(或至少是對胎兒不生效力),而非僅是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胎兒出生後可行使繼承權回復請求權,並要求重新分割遺產。
(C) 在遺產分割前,共同繼承人對於遺產係屬分別共有,對於債務則以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
  • 錯誤。在遺產分割前,繼承人對於遺產是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而非分別共有。對於債務,確實是以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有限責任)。
(D) 關於被繼承人之債務,於超過繼承所得遺產範圍之債務部分已消滅,若繼承人仍向債權人清償,得以不當得利為由請求債權人返還
  • 錯誤。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雖然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超過部分並非「消滅」,而是債權人不能強制執行繼承人的自有財產。如果繼承人自願以自有財產清償超過遺產範圍的債務,此清償行為是有效的,不能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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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27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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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148–1條 1.繼承人在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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