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126613
年份:114年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21 關於數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及分割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有繼承人曾受生前特種贈與而負歸扣義務,係以價額計算之方式為之,而不採現物返還之方式
(B)未保留胎兒之應繼分而為遺產分割,其分割有效,惟為分割之繼承人對於胎兒負有損害賠償責任
(C)在遺產分割前,共同繼承人對於遺產係屬分別共有,對於債務則以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
(D)關於被繼承人之債務,於超過繼承所得遺產範圍之債務部分已消滅,若繼承人仍向債權人清償,得以不當得利為由請求債權人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