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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4年 - 11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庭務員: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126564 | 科目:五等◆法院組織法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庭務員: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126564

年份:114年

科目:五等◆法院組織法大意

21 關於書記官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最高法院書記官長的職等為第十一職等到第十三職等
(B)必須由書記官才能擔任書記官長,其他司法人員不可擔任
(C)高等法院書記官長須由法官兼任,職等為第七職等到第九職等
(D)書記官長執掌書記處,主要工作是統整院內所有文書紀錄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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