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訴訟代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訴訟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到場當..-阿摩線上測驗
3F Scorpion 大三上 (2018/03/28)
民事訴訟法
第 70 條(D)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第 72 條(A) 訴訟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
第 73 條(B)
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者亦同。
第 74 條(C)
訴訟委任之終止,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前項通知,應以書狀或言詞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或告知於他造。
由訴訟代理人終止委任者,自為終止之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內,仍應為防衛本人權利所必要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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