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資料,為乙行政機關所持有,甲機關向乙機關請求提供之情形,行政法上稱為:
(A) 委任
(B) 職務協助
(C) 委辦
(D) 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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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11376), C(143), D(295), E(0) #325825
統計: A(91), B(11376), C(143), D(295), E(0) #325825
詳解 (共 5 筆)
#1230885
職務協助:
1.概念及性質:
(1)行政機關作成公法上職務行為時,基於法律或事實需要,請求其他行政機關予以協助。
(2)職務協助僅為臨時性及輔助性之行為,受請求機關不因之而代理請求
機關,亦不產生管轄權之變更
(3)行程法§19: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2.要件
(1)請求:職務協助,以有協助之「請求」為要件,不得主動為之。該請
求除有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2)原因(行程法§19) (法人調資經理)
①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②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③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④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⑤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⑥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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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609
| 第 19 條 |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 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 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 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 知請求協助機關。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 ,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其負擔金額及 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其 共同上級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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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790
職務協助(行政協助)
口訣:法人調資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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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8475
要個資料自不涉及管轄權移轉 這樣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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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3924
(一)委任
公法上之委任係指屬同一公法人內之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內事項委任予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執行之謂。
(二)委託
公法上之委託係指屬同一公法人內之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內事項委託予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謂。
(三)委辦
公法上之委辦係指中央機關或上級地方自治團體,將其權限內事項交付隸屬不同公法人之下級地方自治團體執行之謂。
(四)行政協助
機關難以單獨完成行政任務的情況下,基於行政一體的原則,得向其他機關請求職務上的協助。不論是該管機關或是協助機關都是在自己的權限之內行事,因此並不生管轄權的問題。
請求行政協助,並不以機關之間有相互隸屬關係為必要 。
當機關拒絕行政協助時,該管機關亦得提起行政訴訟 。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行政機關因業務上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地方制度法第14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當機關拒絕行政協助時,該管機關亦得提起行政訴訟 。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行政機關因業務上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地方制度法第14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行政程序法第19條:
1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2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3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4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
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5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
6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7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其負擔金額及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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