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行政機關基於公共利益,合法實施即時強制,人民因而所生損失,若已構成特別犧牲,應以下列何種措施處理?
(A) 應以金錢補償人民實際所受特別損失
(B) 應以金錢賠償人民所受所有損害
(C) 應委託相關機關回復原狀
(D) 應委託相關業者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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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00), B(657), C(81), D(10), E(0) #325833
統計: A(8300), B(657), C(81), D(10), E(0) #325833
詳解 (共 3 筆)
#875331
第41條(即時強制而致損失得請求補償)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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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732
行政執行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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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181
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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