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此之強制執行,準用:
(A) 民事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B) 行政執行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C) 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D)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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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226), C(810), D(65), E(0) #325840

詳解 (共 2 筆)

#608583
 行執第 26 條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行程法第 148 條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 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 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 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 生效力。

第一項強制執行(行政契約),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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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330

 

(D)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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