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 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此之強制執行,準用:
(A)民事訴訟法 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B)行政執行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C)行政訴訟法有關 強制執行之規定
(D)強制執行法之規定﹝96 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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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8), B(814), C(2517), D(289), E(1) #142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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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48 條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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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909
行政執行---行政處分                     原處分機關

強制執行---行政法院判決              通常是行政法院執行(也可委託民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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