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行政罰與執行罰競合時,如何處罰?
(A)由行政機關裁量之
(B)擇一從重處罰
(C)因個案而異
(D)合併處罰〔92 身心五等〕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6), B(980), C(240), D(2708), E(1) #142591
統計: A(96), B(980), C(240), D(2708), E(1) #142591
詳解 (共 10 筆)
#491687
最佳解有誤
那只是行政機關針對逾期未繳罰單依裁罰基準所定逾期各個期間另外所設置不同裁罰金額
釋字第三五六號解釋,雖未直接論及滯納金之性質,但將性質類似之滯報金定性為行政罰
實務見解亦若是
舉例:交通罰單,違反交通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裁罰分4個階段,逾越各個階段日期,罰鍰金額均有所不同。
例如開車未保持安全車距,法定罰鍰額度600-1200,但一定先開你600,因為基準表有統一基準,逾期30天內變700,30天過不繳,變800,60天過不繳變900,他還是行政罰
超過60天(才是行政執行法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你一直不理他,他才會把這筆錢900,轉給行政執行處跟你要
59
5
#223736
題目的陳述,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只是樓上說的也是對的,嚴格來說,行政罰與執行罰是不生競合問題。
因為行政秩序罰,係針對過去違反義務行為之制裁;執行罰則是為促使將來實現義務之手段。所以有謂本質上根本不同,無所謂競合問題。
而二者各有處罰依據,且性質不同,目的不同,不相牴觸,因此可以併罰,不生牴觸一事不二罰之問題。
因此,以二者可以併罰的結論來說,題旨稱競合,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附一下查到的例子
對於行為人依據水污染防制法科處罰鍰,義務人逾期繳納時,得依照行政執行法之規定科處怠金,或移送強制執行,此時不受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拘束。
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判字第306 號判決亦稱:「罰鍰乃對過去行為之應報,斷水斷電乃為確保將來行政目的之實現所採取之強制措施,兩者性質不同,
本件違規事實如確實存在,則被告對原告處以罰鍰處分,並依法停止供水、供電,固無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可言。」(參 李惠宗,行政罰法之理論與案例)
至於,行政罰法第24條應該是行政罰與行政罰競合時,在不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下之處理規定。
與本題無關。
33
0
#211725
行政罰是針對過去
執行罰是針對未來
14
0
#2736312
行政執行罰與行政罰法是有所區別的
行政罰法/行政刑罰/懲戒 :目的都是針對行為人過去義務的違反所為的制裁,均受ㄧ行為不二罰拘束。
行政執行罰法源是行政執行法,是對行為人不履行其作為或不作為所賦予的強制手段,是對將來義務履行的督促,並非再追究過去義務的違反。
所以當兩者發生競合的時候,應要併為處罰。
12
0
#700163
10F大 是神手 大家要看他的 解析唷!! 很棒!!
5
0
#117813
行政罰與執行法罰或強制執行之方法之競合
原則:得併罰
例外:強制執行方法與行政罰在性質上不能併科者(ex:斷水斷電、拘留與管收)
4
0
#134525
行政罰 行政秩序罰 ex. 違規停車 被開罰單
執行罰 行政執行罰 ex. 罰單逾期未繳 被罰利息及滯納金
處罰的對象不同, 不生競合問題, 題目是騙考生的.
4
5
#118169
我也找很久~想到這一條~
不知是不是呢??
第 24 條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
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
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
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
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2
0
#758095
行政罰不是不適用執行罰嗎?
1
0
#118154
請問這題是在法條哪裡??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