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懷胎幾月之義務人得予管收?
(A)四月
(B)五月
(C)六月
(D)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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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45), B(631), C(215), D(88), E(1) #142594

詳解 (共 10 筆)

#122655
懷孕5月以上、產後未滿2月,停止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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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135
行政執行法第 21 條: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
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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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102
想也知道選最少的   假設六月可以押  那四月為何不能押  這是猜的情況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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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729
所以是懷4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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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181
產後滿兩個月就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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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9652
連監獄行刑法也是這樣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
1.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
2.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3.罹急性傳染病
4.衰老、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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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319
突發其想的記憶法!!
懷胎四月→壞事→做壞事的人可以管收。
無厘頭的記憶法!!
生產後二月未滿→產二→又慘又餓→那就進去吃牢飯吃到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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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388

要用法條來反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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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60

五個月以上不能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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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656
回覆樓上,產後未滿兩個月是"停止管收"喔~所以不能進去吃牢飯啦XD
簡單來說懷孕只有第3、4個月得以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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